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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档案、证书、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01 11: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数:

第一条 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证书包括法人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卡),银行开户许可证、信用代码证。

第二条 单位公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财务章、法人章由财务人员管理。未经单位法人批准不得擅交他人托管。

第三条 单位法人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卡),银行开户许可证、信用代码证及其它证照由财务人员统一管理。

第四条 单位法人登记证正、副本不得外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织及第三人共同使用。

第五条 不得擅自以单位的名义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贷款、抵押,也不得擅自以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借款。

第六条 单位现行的印章、印鉴未经单位批准和授权,不得擅自重刻、复制、注销。如需启用新印章、印鉴,必须经单位法人同意和授权。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印章、证照签订各种假合同。不得利用印章、证照进行违法活动等。

第八条 印章、证照丢失时应立即向理事会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重新刻制。


第九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合同、公文用纸等上加盖公章。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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