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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26 10:1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准确、有效、规范做好广西乡村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项目设计以需求为导向,强调相关方的参与性,激发受益人内生动力,提升受益方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条  项目依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项目做好立项、筹资、实施、反馈的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在慈善中国网站上做好各项目披露,准确无误地向公众与捐赠方公示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注重项目目标的实现。推动项目绩效管理,进行项目效果评估,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以此不断提高项目成效,以获得捐赠方、受助方双方的认可,并得到社会的良好反馈。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部经过前期调研,了解社会需求,分析援助方式,提出项目设计大纲,项目设计应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

第六条 项目设计大纲经基金会办公会议讨论,最终形成《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方案应遵循政府支持、社会关注、群体需求、符合宗旨四要素。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 项目目标;

2. 项目区、项目受益人条件;

3. 项目资助方式及标准;

4. 项目资金来源;

5. 项目实施和管理流程;

第七条  30万以下(含)的非公开募捐项目由基金会办公会议审批,30万以

上的非公开募捐以及所有公开募捐项目需向理事会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并按要求在慈善中国网站备案。

第八条  定向捐赠项目,捐赠人有明确捐赠意向,且项目符合基金会章程的,由基金会办公会审批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援助项目均由基金会办公会议审批。由受助方向基金会提交援助申请,项目部决定是否需对项目实地调研并报办公会议讨论审议。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中凡涉及项目参与各方的责任、权利、利益关系的事务,须签订合约,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并保障基金会和项目合作者、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项目协议由基金会理事长或分管项目副理事长代表签署。

第十一条  项目部认真研究涉及基金会工作的合约内容及其细节,落实履行合约的措施。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合约规定范围之外的情况,可与原签约方进行协商,补签合约。如项目实施中发生签约方违反合约并不能按要求进行改正的情况,基金会将按法律程序提起合同仲裁或诉讼,以维护本会的权益。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政策、受益人需求等各种变化适时调整项目,调整需由受助方提出申请,由基金会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监督,项目部要针对项目的特点制订项目检查指标,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进度、目标实现情况、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和物资投入情况、财务情况等。

第十四条  项目部须做好项目年度和阶段性总结。 

    

第四章  项目中止和结项

第十五条  因国家政策、捐赠市场和项目受益人需求变化等原因,造成无法继续推进项目时,须中止该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中止由基金会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部门须做好中止项目的善后管理工作。项目中止方案、做出中止项目决策的相关会议文件必须作为项目档案保存。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后,项目目标已完全实现,确保该类问题已得到根本缓解,项目无新增捐款且资金拨付完毕时项目进入结项阶段,最终形成《项目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总结:项目设立的原因及背景、项目目标及内容、项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受益人数概述(立项到结项总数)、项目开展的活动与目标实现程度、项目遗留问题与解决办法;

2.项目结项的判断条件与依据;

3.项目结项清单;

4.经验总结。

第五章 项目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按照《慈善法》信息公开的规定,以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相关规定在指定平台及官方平台向公众披露机构及项目信息。其中,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慈善中国平台完成相关项目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财务部负责公开财务数据,项目部负责公开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2024628日经基金会第六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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