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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26 10:0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乡村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基金会资产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为基金会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与财务信息,根据《慈善法》、《会计法》、《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和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维护机构财产安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合理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加强财务核算,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且资金的使用符合机构章程及捐赠者的意向。

第三条  财务制度原则上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与审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 出纳为基金会现金管理人员,负责对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
)支付给工作人员(含志愿者)的工作费用;
   (
)支付给无法转账的部门、集体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物资和劳动报酬;
   (
)各种劳保、工会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
)差旅费报销;
   (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减少闲置的现金,根据基金会日常现金开支情况,经开户银行核定,确定基金会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3万元。出纳员每日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
   
第八条 现金的收支管理
    (
)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出纳员负责。出纳员请假时,由基金会秘书长临时指定专人担任出纳工作。
    (
)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由财务入账,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
)向银行送存现金时必须注明款项来源,到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支票上注明款项的用途。
    (
)现金报账时,经手人必须填写“费用报销单”,在发票背面签名并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
)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时,必须填写“借款单”。大额借款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准备现金。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时,要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情况送财务人员备案。
    (
)出纳员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私自借出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七)现金账要及时登记,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每日必须进行核对,保证账款相符。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九条 出纳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财务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要求,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使用范围和方法。
    (
)基金会除按规定留存的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其余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
)基金会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原则上要通过银行转账,确需现金支付的单个支付对象金额不可超5000元(含5000元)。
    (
)基金会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登记。
    (
)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结余情况,每月定期到开户行索取“银行存款对账单”进行核对。      

    ()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余额并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
)出纳员要认真执行国家资金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工作,及时登账、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随时督促催办未达款项,掌握银行存款的动态和余额。
     

第四章  票据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票据,是指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负责依法向财政部主管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申领票据。
   
第十四条 开具捐赠票据的条件
   
(一)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五条 捐赠票据应当按照实际捐赠内容如实开具。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的会计核算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一)会计资料档案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要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别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
) 会计凭证:月度结账后按月分别整理装订成册,并注明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和编号。
    (
)会计账簿:年度结账后电脑账打出总账、明细账按年度造册。
    (
) 会计报表等资料: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种类装订成卷,编有页号,加装封面,并登记清册,每年终了后 30日内存入会计档案。
    (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人员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
     (
)会计档案必须建立查阅调阅清册,要严格办理调阅手续,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方可办理。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未经批准不得复制。需要查账时,应由档案保管员查找,并登记时间,查阅人员姓名事由。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带出档案资料时,须出具借条,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不得拆册,并要求限期归还。
    (
) 会计档案是重要资料,借阅者不得涂改损失、丢失、转借、更不准带回家或公共场所。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需销毁时,由保管员登记造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并注明要销毁清册的时间、经手人和批准人,档案销毁时应有财务人员监销。
    (
) 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保管年限规定。
    1.
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
    2.
各种会计凭证保存十五年,其中重要文件契约要长期保存;
    3.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二十五年,其他账簿保存十五年;
    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保存二十五年,移交清册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任何时候都要确保档案机密,保护档案的完整安全,非经法定手续和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第六章  会计内部牵制及岗位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和会计的具体分工与职责。
    (
)出纳员负责现金、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的保管,负责现金、支票收付的业务工作,负责与银行间的结算及票据传递,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会计负责财务章、会计档案的保管,负责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的编制,负责月末帐务的结转,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与查询,电脑账的录入,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货币资金和现金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业务,必须由两人分工掌管负责。负责收付现金、支票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出纳员不能管理和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负责记账的会计不得做现金、支票等收付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内部会计人员工作之间必须互相核对、互相牵制、互相监督,防止差错、防止失误、防止发生贪污、盗窃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  收入及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收入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二十五条  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到账金额确认捐赠收入;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并在完成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后方能确认收入。公允价值的确认,需取得证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支持性材料。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它费用。各项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一) 业务活动成本指为了实现基金会使命及其业务活动目标,提供直接捐赠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时发生的各项费用。业务活动成本应按项目及费用性质分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三) 筹资费用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四) 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如财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应厉行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以及邀请理事会成员参加项目调研等,按差旅费报销费用,差旅费标准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二)出国(境)经费费用标准参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执行;

(三)业务招待按照有关接待规定执行;

    (四)基金会因业务需要配备车辆的,应以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基金会财务情况以及车辆后续使用维护成本,合理预算。基金会配备车辆价格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五)基金会各项费用报账审批权限为:1万元(含1万元)以内,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1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内,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3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由基金会办公会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理事会审批。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包括:投资及风险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投资及风险管理。本基金会资产投资是指通过基金会可支配资产进行合理规划和运用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严格执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和谨慎性原则。

(一)基金会投资应在以不妨碍正常公益活动为前提,合理保持足够的流动资产,保证基金会正常公益支出。

(二)基金会投资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国债、货币基金及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得直接进行股票买卖、不得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集资活动。

(三)基金会在投资前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确保风险可控,保证本金安全。

(四)超过300万元除银行理财以外的重大投资需通过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3000 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要及时建账入账,由财务监督并核算,后续由使用人负责管理。基金会车辆仅限于业务活动使用,车辆由项目部专人负责驾驶及维护,车匙平时由办公室保管,用车时需做好车匙交接登记,杜绝公车私用。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财务每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一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九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应当围绕基金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项目预算、支出预算为基础,以募资收入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汇总、上报、下达;负责预算执行和日常流程控制;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报告;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等。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内部各负责人负责对业务涉及的财务预算进行编制、执行,配合财务预算做好基金会总预算的综合平衡、协调、分析、控制等工作。并对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编制财务预算要按照内部业务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
) 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
) 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
) 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项目战略实施。
   
第三十六条 预算的编制日程:年度预算的编制,自预算年度的21日开始至31日编制完成,经基金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应当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秘书长或理事长提供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基金会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基金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第三十八条 下达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项目执行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财务预算。预算调整需经基金会办公会议讨论并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于2024628日经第六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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